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经信主管部门,有关实训基地,有关学校:
现将《青岛市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信委
2016年12月6日
青岛市职业教育
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3〕33号)》等文件精神,青岛市开展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是充分利用重点企业的人才、技术及设施设备优势,引入现代学徒制理念,在企业内部建立承担职业学校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实训基地。为加强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系统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业教育服务能力,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大型企业建设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财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按照参加实训人数据实予以补贴。
第三条 以校企合作开展生产性实训为切入点,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校企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深度合作,实现校企产学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践教学水平,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成立由青岛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遴选、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及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协调解决基地建设和实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职责:统筹制订生产性实训计划;遴选参加实训企业;组织实训工作项目的申报、评审、论证、考核工作;指导、监督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训绩效评估和验收;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落实项目执行中的其它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参加,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与市教育局共同组织遴选参加实训企业名单;市财政局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落实,与市教育局共同组织遴选参加实训企业名单,参与实训绩效评估和验收,根据评估验收结果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相关企业和参训学校是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及本意见要求申报生产性实训任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确保实训工作进度和实现预期目标;落实实训场地、设备和教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八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生产性、先进性、公益性、公共性”的原则,遴选企业建设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
(一)生产性原则。实训基地不仅要有真实的生产设备与环境,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向社会提供真实存在的产品及服务。
(二)先进性原则。实训基地的设备配备数量充足,在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选派的师傅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中级(含)职称以上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培训经验。
(三)公益性原则。企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与职业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
(四)公共性原则。实训基地原则上要接收2所及以上中职学校参与实训,以点带面推进参与各方实现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 遴选企业和实训专业应紧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由领导小组遴选确定。遴选主要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重视实习实训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
(二)企业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内的骨干企业。
(三)企业拥有一批技师、高级技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高技能人才。
(四)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有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第十条 每年12月15日前,有建设意向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青岛市×××年度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申报书》,申报下年度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审查申报书、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次年2月底前确定基地建设初步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次年2月底前,项目企业与相关中职学校按照立项要求制订实训工作方案,填制《青岛市×××年度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任务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启动实训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企业和学校要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根据专业特色和企业运营情况讨论实训实施细则,包括师生遴选标准、师傅遴选标准、绩效目标、绩效评估办法等。
第十三条 工作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实训时间,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企业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商议签订实训协议,制定实训学生花名册和信息表,由企业购买意外伤害险等。
第十五条 建设企业要按照实训批次对实训工作单独列账,对实训耗材(包括水电耗材)、劳保用品、带徒津贴、学生实训补贴、生活补助、交通补贴等要按照月份发放,并保留好相关票据。
第十六条 参训学校要遴选专业教师全程跟踪指导,负责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协助企业做好实训工作,并监督实训质量。
第十七条 各实训基地和参训学校要加大专项宣传力度。
第五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生产性实训工作发生费用,主要包括:聘请实习指导师傅、水电费和实习耗材、学生食宿和交通费用、实习补助、实习保险、劳保等项目,不得用于企业基本建设、购置设备等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确保实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勇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实训要求,每项实训周期为1—3个月。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和中期检查,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绩效评估和验收。对实训期内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绩效评估不达标者酌情核减或取消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实训项目进展情况、实训学生满意度、实训绩效、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同类企业及院校的示范引领作用等。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11月30日前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企业实训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实训任务完成既定绩效目标后拨付相应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该项目,五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同类建设项目申报。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
(二)项目执行不力,启动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培训工作;
(三)擅自改变培训目标和实训方式;
(四)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公共实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