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7〕14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职业院校,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本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以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宗旨,以培育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人才为根本任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学校双主体协同育人的现代学徒制度,形成校企从招生、培养到就业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深化教育链和产业链融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主动服务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聘请企业、行业等各界专家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规划、项目遴选、管理、评估与验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定期举行会议,审议试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项目日常工作的开展,拟定各类工作草案或建议,组织专题研讨和培训,管理试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对试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督促、推动各试点项目全面实施。

办公室实行试点项目事务专员制度,负责试点工作专项任务的督导检查。事务专员实行月检和年检报告制度。

第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现代学徒制理论与实践研究,负责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释疑解惑,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定期举行专题会议,必要时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各区市应当成立教体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市领导小组),定期会商和解决所属单位有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设立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责任制,对所属单位的试点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区市领导小组应当向市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九条  试点项目遴选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市领导小组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库,规范申报登记。

(一)申报主体。本市辖区内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等可牵头申报试点项目。

鼓励区市、校企共同组建的职教集团、职教园区联合申报试点项目。

(二)申报材料。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20××--20××年度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1)、校企合作培养协议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市属、行办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区市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由区市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四)评审程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符合要求的试点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试点项目入选学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置的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具备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近3年未发生学生(含实习期)重大安全事故。

(二)申报专业至少举办3年,专业特色鲜明,并纳入本校专业建设规划进行重点建设,每年招生原则上超过100人;专业实训装备先进,基本对接合作办学企业实际使用的生产设备;拥有教学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团队;本专业社会用工需求量较大。

列入国家、省、市示范性或特色学校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优先选用。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入选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守法、诚信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高,业内口碑好。

(二)属于行业领军企业或者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实习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完备;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有引领带动自身发展和行业发展的潜力;能提供试点项目专业轮训的所有岗位,能够选派足够数量的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学徒(学生)的企业导师。

综合实力较强、行业地位较高、校企合作3年以上、企业培训机制完善、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大中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园区优先选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制度。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培养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权利和义务。

试点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试点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试点项目单位在公布遴选入围1个月内编制、报送《20××--20××年度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2)《20××--20××年度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单位设立试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所申报的专业学制为一个试点周期,具体负责本单位试点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建设,确保试点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预期目标。

(二)校企双方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合理分担人才培养成本,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学徒(学生)双身份管理制度。校企双方共同制定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工作方案,鼓励采取多元招生与招工方式,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

企业、学校、学徒(学生)、家长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鼓励企业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学徒(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试点项目学徒(学生)实行注册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双导师聘用制度,实行双向流动管理。校企双方按照双导师的选聘标准,共同遴选现代学徒制实验班的班主任、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并签订聘任协议和工作责任书。

第十六条  建立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双方共同确定学徒(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制定试点项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定期调整完善机制。

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标准、岗位群轮岗实训标准、质量监控和考核标准,开发相应课程资源,建设特色课程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分段育人、多方参与评价的教学管理制度。校企双方负责组织现代学徒制实验班的教学、岗位轮训和考核评价,并进行日常管理。

(一)学徒(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学徒(学生)的企业实践课程与学校理论课程学分可以相互置换,中职段学制可缩短1学期或延长1学期,高职段学制可缩短1学年或延长2学年。

(二)学徒(学生)在学校期间实行班级管理为主、小组管理为辅;在企业期间实行小组管理为主、班级管理为辅的合作管理模式。

(三)学徒(学生)实行毕业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试点院校和企业的有关现代学徒制政策、学徒岗位申请、教学管理与考核、课程资源等信息,实现数据采集、日常监测和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实施方案。对建设内容、建设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确需进行较大变更或调整的,应报经市领导小组核准。

第二十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每年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工作进展报告以及典型案例。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试点项目考核专家组,负责试点项目的考核评价。试点项目考核专家组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对试点项目做出考核结论。

试点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考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试点项目考核按照内审与外审、动态与静态、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校企协同育人机制、人才培养制度与标准、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双导师队伍建设、学徒(学生)培养与管理、保障措施、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成果转化和推广情况以及创新点等。

第二十四条  试点项目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对考核优秀的试点项目单位,授予市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示范单位称号,在全市宣传推广成功做法及经验。

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单位,应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组织重新考核;再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五条  试点项目在建设期内因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本试点项目中止。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策保障。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双导师”人才库,对试点项目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定期进行培训。

校企双方建立学校导师与企业导师双向聘用与挂职实践制度。鼓励校企双导师共同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开发和技术研究。

(二)建立激励制度。将学校导师在企业的实践和服务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将企业导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带徒经历纳入企业员工业绩考评并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的学徒(学生)给予表彰。

(三)企业应当给予学徒(学生)以准员工待遇,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根据学徒(学生)的实际工作贡献并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企业、学校等多元投入机制。市级财政、区市财政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试点项目的奖励津贴、企业的水电、耗材等,保障试点项目顺利实施。试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监督。

(一)校企双方对试点项目建设规划和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试点项目考核专家组的考核结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试点项目、收回补助资金、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1.以虚假试点项目套现建设资金的;

2.在试点项目建设中贪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的;

3.在试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建设质量事故的;

4.在试点项目建设中不听从工作安排,不能及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情节严重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