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7〕28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职业院校,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17年4月7日


青岛市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的管理,维护学徒(学生)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教通字〔201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徒(学生),是指校企双主体依据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原则招录,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校企双方采取工学结合育人模式,培养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学徒(学生)管理应当遵循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坚持管理与教育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管理与发展学生个性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学徒(学生)管理应当全面落实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相关要求,对学徒(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法律和身心健康教育,加强学习、生活等养成训练,为培养学徒(学生)自我发展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学徒(学生)管理工作,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学徒(学生)实施有序、高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学徒(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当设立学徒(学生)日常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试点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是学徒(学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试点项目单位管理职责。

(一)制定学徒(学生)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徒(学生)各项教育活动;

   (三)负责试点项目实验班班主任、双导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例会、学习、培训、考核和奖励制度;

   (四)负责学徒(学生)在校学习、在岗轮训、生活和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学徒(学生)偶发事件;

(五)组织学徒(学生)日常考核、奖惩和鉴定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学校、企业、家庭和社会教育管理网络;

   (七)负责完成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试点项目单位建立学徒(学生)班组管理模式。在校期间实施班级管理为主、小组管理为辅;在企业期间实施小组管理为主、班级管理为辅的合作管理模式。

鼓励各试点项目单位创新管理思路,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学徒制条件下的学徒(学生)管理新模式。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教育管理。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有关要求,对学徒(学生)进行遵纪守法、理想信念、文明礼仪、职业道德、就业与创业、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一条 过程管理。

(一)日常管理。各试点项目单位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学徒(学生)的各项检查、评比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学籍管理。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学徒(学生)的招录、注册、变更及退出等事项管理。

(三)轮训管理。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制定学徒(学生)在岗轮训期间的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轮训检查、信息反馈、考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四)生活管理。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制定学徒(学生)生活卫生、住宿、用餐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徒(学生)个人、学习和轮训场所、生活场所、运动场所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

(五)安全管理。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重视学徒(学生)的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对学徒(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六)信息管理。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建立班主任和双导师的教育日志、手册制度,做好学徒(学生)材料的信息归档工作,及时报送市现代学徒制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学校、企业、学徒(学生)、家长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七)档案管理。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学徒(学生)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档案由专人进行管理,包括各类上报材料(上级及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决议、报告、批复、录取名单、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经验介绍及规章制度)、学生档案(登记表、学籍卡、体检表、奖惩材料、考核表)、班主任和双导师工作档案(培训、选聘材料,工作计划、经验总结,工作手册,考核、评价材料)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学徒(学生)考核应当坚持过程性与终结性、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满足社会和学徒(学生)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 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徒(学生)的毕业考核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负责学徒(学生)的日常考核评价工作。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学徒(学生)日常考核评价标准,制订学徒(学生)评价手册,完善日常考核评价机制。按学期对学徒(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学徒(学生)个人档案并报送市现代学徒制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学徒(学生)毕业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对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徒(学生)颁发《青岛市现代学徒(学生)结业证书》,并对优秀等次的学徒(学生)进行表彰,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先进个人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

第十七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验班班级考核评比制度,对优秀班集体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先进班集体评选,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班主任、双导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规学徒(学生),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各试点项目单位加强帮助和教育。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九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维护学徒(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徒(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 学徒(学生)合格结业后应当优先为试点项目企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徒(学生)在企业轮岗学习期间,应当给予不低于本单位实习生待遇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学徒(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成立由学校、企业、双导师、家长和学徒(学生)代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受理学徒(学生)对处理的申诉,并及时、公正地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维护学徒(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