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学徒制招生与招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7〕30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职业院校,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现代学徒制招生与招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17年4月7日


青岛市现代学徒制招生与招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教通字2017〕14号),规范现代学徒制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工作,保证招生招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要按照“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毕业即就业、校企联合培养”的要求,以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宗旨,以培育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人才为根本任务,校企共同实施一体化招生。

第三条  现代学徒制招生与招工面向初、高中毕业生或试点项目单位企业员工。

 

第二章   招生招工与录取

 

第四条  校企双方统筹协调,联合制订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方案,包括招考标准、录取条件、招考方式等具体招录细则,形成现代学徒制自主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机制。

第五条  校企双方共同完成招录工作,鼓励试点项目单位按照自主招生方式招收现代学徒制实验班。招录方式可以采取:

(一)招生招工同步。学徒(学生)同时获得在校学生和企业准员工两种身份。

(二)先招生后招工。各试点项目单位根据岗位用人需求,在录取新生中选拔学徒,企业对学徒(学生)执行准员工政策和待遇。

(三)先招工后招生。各试点企业员工自愿报名,由企业组织,校企共同完成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工作,由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实施校企联合培养。

第六条  学徒(学生)招录标准。

(一)初、高中毕业生或试点项目企业员工;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

(三)经校企双方共同审查考核,符合所学专业基本技能要求,达到试点项目岗位基本素质要求。

第七条  在录取审核通过后,各试点项目单位负责组织企业、学校、学徒(学生)、家长签订四方协议(样本参见附件)。

第八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组建现代学徒制实验班级。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

 

第九条  学徒(学生)注册办理由各试点项目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在现代学徒制信息管理平台统一注册。

第十条   注册内容。

(一)学徒(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

(二)学徒(学生)的岗位培养工种、岗位职责和培养目标;

(三)学徒(学生)的岗位培养起止时间及工作安排;

(四)双导师信息等。

第十一条  注册变更。

(一)因学徒(学生)身体健康不能继续胜任轮岗工种,由学徒(学生)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试点项目单位另行安排,并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

(二)因企业生产任务有变动而不能继续提供轮岗工种,由学徒(学生)所在学校另行安排,并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

(三)因学徒(学生)主观原因退出现代学徒制试点,学徒(学生)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原注册部门终止注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应当在招生与招工过程中向学徒(学生)及家长明确告知试点专业、学制、培养目标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各试点项目单位在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方案中应当明确学徒(学生)双身份、津贴和保险等。

第十四条  学徒(学生)经考核合格取得学徒(学生)毕业证书。鼓励试点企业组织学徒(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岗位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  对在现代学徒制试点招录考试中出现的报名信息虚假、考试违纪、录取违规的学徒(学生)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