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7〕32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职业院校,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考核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17年4月7日


青岛市现代学徒制

试点项目考核评价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教通字2016〕1号)和《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青教通字2017〕14号),健全我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考核评价机制,结合我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学徒(学生)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培养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目标,探索建立青岛特色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评价标准,构建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全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考核组织

(一)考核主体

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专家组(以下简称考核专家组),按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单位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

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单位。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校企协同育人机制、人才培养制度与标准、招生与招工一体化、互聘共用的双导师队伍建设、学徒培养与管理、保障措施以及创新点等(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三、考核原则

(一)内审与外审相结合

各试点项目单位建立内审队伍,负责整理、上传培养数据,对照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内审,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考核专家组集中对试点项目单位进行外审。

(二)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

考核专家组结合学徒培养档案材料,进入实际培养现场,收集动态培养数据,对试点项目单位现代学徒制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

考核专家组对试点项目单位现代学徒制日常培养数据、办学行为进行不定期监测,定期集中对试点项目单位进行考核,根据不定期监测和集中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试点项目单位考核成绩。

四、考核程序

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考核按照日常监测、自评、考核专家组集中评审、领导小组终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日常监测。试点项目单位负责对日常工作进行数据采集、验证和诊断评估,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现代学徒制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学徒培养数据。考核专家组对培养数据进行日常监测。

(二)自评。每年7月份,各试点项目单位针对本学年度现代学徒制开展情况,整理自评材料,进行自评。

(三)考核专家组集中评审。每年9月份,考核专家组进入试点项目单位,集中评审各单位自评材料,进入实际培养现场进行实地考核,结合日常监测,初步确定评审结果。

(四)领导小组终审。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考核专家组评审结果,确定试点项目单位最终考核结果。

(五)公示。试点项目单位最终考核结果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一)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日常监测得分和考核专家组评审得分按照各50%的比例记入总成绩。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单位资格:

1)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2)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试点项目单位出现重大变动无法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

4)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二)考核结果使用

1.对考核优秀的试点项目单位,授予“青岛市现代学徒制示范单位”,并给予表彰。

2.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单位,根据考核专家组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单位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将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考核列入本市职业学校年终考核项目。鼓励各区市将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列为区市职业教育考核加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