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7〕52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各职业院校:

现将《青岛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8月4日

 

 

青岛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校企合作改革发展,根据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专项用于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和校企合作发展需要确定支持领域、方向及内容,具体如下:

(一)支持市级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产性实训工作改革创新;

(二)支持市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促进“招生招工一体化、学生学徒双身份、双导师互聘共用教学”为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三)其它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职教集团建设等校企合作项目。

第五条  专项经费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每年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遴选确定建设项目和资金规模,具体流程如下:

(一)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每年12月中旬前,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申报单位向青岛市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青岛市20××年度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申报书》,经评审后,次年2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单位、专业及人数。

(二)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每年3月上旬,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申报单位向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20××—20××年度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申报书》,按照资金规模,经评审后,4月中旬前确定试点单位、专业、人数。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用于市级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和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聘请双导师、实训耗材和水电费,学生食宿、交通、保险、劳保及其它各项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周期为一年,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周期为三年。建设(试点)单位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  每年11月中旬前,市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按照核算结果支付相关费用。现代学徒制试点周期最后一年度8月底前,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专家组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成绩合格后按照实际情况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和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法人是专项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合作的各职业院校项目负责人要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合作职业院校对专项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实施监管;检查、评价和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购置设备、基础建设等,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经费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性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