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青政办字〔2018〕1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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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岛市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确认

  (一)对用人单位招用的甘肃省陇南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邢台市、山东省菏泽市(以下简称扶贫协作地区)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人员,以及扶贫协作地区来青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检索被招用人员和创业人员信息,打印《扶贫协作地区来青就业创业人员花名册》,并函告各区市扶贫部门,由区市扶贫部门对其中建档立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劳动力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复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注册登记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检索培训报名人员的信息,打印《扶贫协作地区来青培训人员花名册》,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函告各区市扶贫部门,由区市扶贫部门对其中建档立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劳动力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复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负责通过技工院校学籍注册系统检索扶贫协作地区来青就读技工院校人员信息,打印《扶贫协作地区来青就读技工院校人员花名册》,反馈技工院校注册登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函告区市扶贫部门,由各区市扶贫部门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复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上述经确认的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一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建立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数据库。

  二、吸引来青就业政策

  (一)就业补贴。对到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在岗期限(以缴纳社会保险期限为准,下同),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就业补贴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及时为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和社会保障卡。

  (二)报销往返交通费。对到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并

  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我市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和就读技工院校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的初、高中毕业生,按本人实际往返青岛与扶贫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费用,每年报销2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交通费用报销范围: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船票三等舱,长途汽车(不含出租车、伙食补助、市内交通、住宿费)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往返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申请时本人应为就业并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状态(或仍在校就读),且每一自然年度报销不超过2次往返交通费用。交通费由用人单位(学校)对交通票据初审汇总后报用人单位注册地或技工院校所在地的区市扶贫部门审核发放至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各区市具体审核办理可参照市、各区市差旅费管理有关制度文件执行。各区市也可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在确保贫困人员往返交通待遇不受损失的前提下,研究实施交通费定额包干发放制度。

  (三)租房补贴。对到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由本人持租房协议(合同)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租房协议(合同)、租房期限、就业及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每月将租房补贴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及扶持自主创业政策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经办流程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定向招收。对通过“青岛人才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提供不少于10%的岗位定向招收扶贫协作地区高校毕业生,市人才服务中心每月汇总定向招收扶贫协作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发送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定向招收扶贫协作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发送到对口扶贫协作地区,由扶贫协作地区组织当地高校毕业生报名。市及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组织国有企业赴外招聘或者由国有企业自行招聘。

  (三)扶持自主创业。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与本市户籍劳动者同等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参照现行标准和经办流程执行。

  四、技能培训帮扶

  (一)培训补贴申领。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按照我市就业技能培训规定的课时和培训内容参加培训,通过智能读卡设备进行签到,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我市现行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

  (二)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含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补助)。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通过智能读卡设备进行完整签到的给予培训生活补助(含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补助),未签到打卡的,不给予补贴。区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按要求完成资金审批流程后,发放到培训人员本人。

  (三)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费补贴。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在我市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对毕业后1年内在青岛实现就业的,可以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申领拨付程序按我市现行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2018年11月21日以后来青就业、创业、培训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可享受本通知有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就业补贴、社保补贴、生活补助、租房补贴政策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相关补助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来源: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