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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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业扶持政策

  (一)政策标题:一次性创业补贴

  内容概要: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办事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并利用大数据核实和现场核实相结合方式,对创业实体是否正常经营进行判断。对需现场核实的,由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受理期间和政策扶持期限内,各组织实施1次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政策标题: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内容概要: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正常经营满1年且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除创业者本人外,1名及以上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小微企业不需提供申请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等网办平台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由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标题: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内容概要: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根据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服务对象:各类创业实体。

  办事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由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创业实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拨付至创业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再进行补贴申领;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四)政策标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内容概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创业后解聘备案人员,以及本市户籍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可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可享受3年全额贴息。

  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

  办事程序: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申请,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到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到工商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审核,申请人持经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审核表,按规定办理反担保手续,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创业者及时足额还清贷款后,由经办银行、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应贴息金额,经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五)政策标题: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内容概要: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市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根据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等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时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到工商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资格预审。小微企业按照经办银行要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后,持《借款合同》到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足额还清贷款后,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应贴息金额,经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六)政策标题:创业典型奖励

  内容概要:通过创业大赛、项目遴选等形式组织开展“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对获评的创业优秀项目或典型人物,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服务对象:评选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

  办事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对经评选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青岛市创业明星”“青岛市大学生创业之星”,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或创业典型人物的银行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七)政策标题:创业孵化补贴

  内容概要: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根据创业孵化效果继续给予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基础奖补100万元,经评估后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给予基础奖补;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补贴前1年内创业孵化绩效,给予绩效奖补。

  服务对象:享受奖补政策期满的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办事程序: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请创业孵化补贴,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网上申请,或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信息化比对、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评估。复审评估无异议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复审评估后确定的补贴金额,填写《创业孵化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八)政策标题: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概要: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服务对象: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办事程序:申请人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开发“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功能模块后,申请人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就业创业证加盖税收优惠戳记或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申请人据此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1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一)政策标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内容概要: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办事程序:用人单位不需提供申请材料,填写承诺书后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全程网上办理。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并利用大数据核实和现场核实相结合方式,对招用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判断。对需现场核实的,由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受理期间组织实施1次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经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政策标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内容概要: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河北邢台、山东菏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青岛用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可按每介绍1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事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需提供申请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全程网上办理。由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2020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联系电话:83668005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标题: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概要: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自与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服务对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办事程序: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开发“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功能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就业创业证加盖税收优惠戳记或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标注,申请单位据此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1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三、失业保险政策

  (一)政策标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返还)

  内容概要: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办事程序: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上传所需材料,由参保地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可享受的补贴(返还)金额后,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补贴(返还)发放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联系电话:83668928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政策标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内容概要: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自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可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取得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分两个级别的补贴标准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

  服务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办事程序: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全程网上申请,系统审核通过的,由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予以发放补贴。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联系电话:83668928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标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内容概要: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以及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给予26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

  办事程序:由企业或个人申请,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社会公示,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联系电话:83668928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政策标题: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内容概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

  实施程序: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由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其中,16到24岁的失业青年是指年满16周岁到24周岁的青岛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1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66711836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政策标题:大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补贴

  内容概要:将大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政策范围扩大至在青高校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服务对象:在青高校大学生。

  实施程序:在青高校大学生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青岛市大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训。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66711836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五、职业培训政策

  (一)政策标题: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

  内容概要: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补助金额由各区(市)确定。

  服务对象:困难企业。

  实施程序:困难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结束后,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区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资金到位后,再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32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政策标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内容概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与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实行同步申请。符合申领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培训和鉴定补贴时,同时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区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资金到位后,再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32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内容概要: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低至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服务对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实施程序: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新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办理相关社保业务即可。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部门:市社保局

  联系电话:85715042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9〕10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