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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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岛市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2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和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人员范围。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有关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下列人员:

  1.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6〕4号)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甘肃省陇南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邢台市、山东省菏泽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期限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的期限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的期限为2019年1月1至2020年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在2019年1月1日到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活费补贴(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不予补发)。

  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可同时享受。对培训申请前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不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二、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和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同步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在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同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二)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应即时对申请人提报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对照市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记录的申请人通过智能读卡设备培训签到时间和打卡次数进行核实,核定其实际培训天数(按照每签到1次为1天。其中1天中,培训人员多次签到的按1次统计;培训申请时未就业但培训期间就业的,以未就业期间参加培训天数计算;对于培训课时安排跨年度开展的,按培训机构申请开班信息登记的时间所在年度核拨补贴)。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对申请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汇总本区市补贴申报情况,打印《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审批表》《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公示。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姓名、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生活费补贴天数、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公示结束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公示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审批表》《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以及公示结果,报区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资金到位后,再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自2019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合格的,在培训期间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最长不超过30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天的补贴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时年度)60%的1/22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级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预计取得的效果,将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作为市对区市就业创业培训综合奖补因素之一,按照市与区市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确定市级综合奖补额度。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市。

  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按青政办字〔2018〕122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政策,是减轻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压力,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就业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度。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培训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充分利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培训信息进行审核。做到即时受理、及时审核和拨付,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自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至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拨付补贴资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审批表

    3.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助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