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营商环境,规范民办学校审批行为,现就《青岛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青教规〔2019〕2号)《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青教规[2018]003号)实践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适用范围

  《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二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由教育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面向青少年儿童举办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音乐、美术和舞蹈等)、特殊教育、科技等有助于素质拓展、能力提升和个性发展的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成年人举办的文化教育培训等培训机构的审批设置,也同样适用《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政正式公布实施后,将根据其规定和“放管服”总体改革精神,区分培训类别,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模式,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二、关于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要求

  《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青教规字[2018]3号)关于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手续办理的原则当前仍然适用,其中和现行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按法规的效力原则执行。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关于消防手续的办理,除办理主体发生变化外,取消了消防设计备案,将“消防设计审核”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 平方米的,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同时满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手续。

  三、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事项规定

  《青岛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十七条、二十条分别规定,“对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凡向教育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其办学条件应达到本规定标准”,对本标准公布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向教育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举办者或办学地址变更的,变更后的举办者或办学地址的资质条件,应当分别符合本标准有关举办者或办学地址资质条件的规定。举办者和办学条件地址同时申请变更的,变更后的举办者和办学地址的资质条件应当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